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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一章考点:行政复议决定

来源:233网校 2017年2月16日
导读: 本章节针对《经济法基础》第一章“行政复议决定”考点的举证责任、答复时间、决定种类、生效及执行几个知识点进行整理,便于帮助大家记忆。2017初级会计短期取证班上线,立即抢购>>!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一章考点:行政复议决定

(1)方式: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法。

【注意】与仲裁和诉讼不同,其既不开庭也不公开进行。

(2)举证责任:

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3)答复时间: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注意】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4)决定种类:

①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③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5点)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适用依据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注意1】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等,视为无证据。

【注意2】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5)生效:

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链接】仲裁调解书“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诉讼判决书一审“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

(6)执行: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成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课后习题【多选】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是(  )。

A 对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不服

B 对财政局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服

C 对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不服

D 对民政局发放抚恤金不服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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