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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试用期

来源:233网校 2017年2月20日
导读: 本章节重点归纳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二章“试用期”中试用期期限和工资的强制性规定及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区别进行整理,便于帮助大家记忆。2017初级会计短期取证班上线,立即抢购>>!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二章考点:试用期课后习题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不得约定
不满3个月
3个月以上,不满1年不得超过1个月
1年以上,不满3年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无固定期限

(1)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

【注意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注意2】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注意3】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规定的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有争议,勿深究)

(2)试用期工资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条原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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