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四章考点:零售【课后习题】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1)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生产环节不再缴纳。
(2)金银首饰仅限于金、银以及金基、银基合金首饰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注意1】不包括镀金首饰和包金首饰。
【注意2】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注意3】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一起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注意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注意5】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2.超豪华小汽车——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补)
(1)界定:单价130万以上
(2)纳税人: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
(3)政策: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的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4)执行日期:2016年12月1日
(3)批发销售卷烟——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情况
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的,要再征一道消费税。
税率: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注意1】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不缴纳消费税。
【注意2】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直播预告:经济法基础考点重点归纳汇总 | 《经济法基础》课后习题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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