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七章考点:纳税申报及担保【课后习题】
(一)纳税申报方式
1.自行申报(传统方式)
2.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数据电文申报(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实际申报日期)
4.其他方式
(1)简易申报
(2)简并征期
该两种方式只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二)其他要求
1.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延期申报
不可抗力——无需申请直接延期,税务机关事后查明、核准。
其他原因——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税务机关核准。
4.延期申报须预缴税款
多缴——退还但不支付利息。
少缴——补交但不加收滞纳金。
纳税担保
1.担保方式
保证(人保)、抵押、质押(物保)
2.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其他。
3.纳税担保的范围
税款;滞纳金;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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