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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第一章高频考点——法的形式
(一)法的形式
形式 | 制定机关 | 注意要点 | 名称规律 | |
法 | 宪法 | 全国人大 | 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
法律 | 全国人大——基本法律及其常委会——其他法律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 ××法 | |
法规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条例 | |
地方性法规 |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 省;特区、设区的市(1+2) | ××地方××条例 | |
规章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各部委 | 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 ××办法 |
地方政府规章 | 地方人民政府 |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 ××地方××办法 | |
效力排序 |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 |||
提示 | 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 |
(二)适用法的效力原则
矛盾双方 | 裁判 | ||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 |||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 |||
新法优于旧法 | |||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的变通规定优先 | |||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 | 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
法律与行政法规不一致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地方性法规、规章 | 同一机关制定 | 制定机关 | |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 国务院 | ||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 | 副: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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