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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经济纠纷

来源:233网校 2017年4月19日
导读: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还剩下不到一个月的时间,233网校整理了2017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高频考点“《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经济纠纷”,帮助大家最好冲刺提分。初级会计职称刷题冲刺>>!

233网校为各位备考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友们提供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高频考点《经济法基础》考点:经济纠纷解决途径。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高频考点——经济纠纷解决途径及适用范围

主体

解决途径

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

经济仲裁

适用

“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

不适用《仲裁法》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不能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人身)
行政争议(不平等主体)

民事诉讼

适用

“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不平等主体

行政复议

复议事项

(1)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包括规章)可以“一并”提出“附带审查”

排除事项

(1)行政处分(内部行为不可议)
(2)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未行使行政权)
(3)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

受理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受理

(1)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行为;
(4)行政机关作出的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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