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经济法基础学习笔记

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地域管辖

来源:233网校 2017年4月19日
导读: 233网校整理了2017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高频考点“《经济法基础》第一章高频考点:地域管辖”,帮助大家最好冲刺提分。初级会计职称刷题冲刺>>!

233网校为各位备考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友们提供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高频考点《经济法基础》考点:地域管辖。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高频考点——经济纠纷地域管辖

类别

具体内容

普通管辖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
住国外、找不到人(身份关系)、被关押→原告住所地

特殊管辖

(1)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
(2)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运输工具、运输中的货物、人)
(3)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4)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
(5)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6)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地(最先到达地、降落地)
(7)公司设立、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公司住所地
【注意】以上诉讼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除⑺外)

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
【注意】不动产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政策性房地产买卖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协议管辖

合同纠纷(可以协议: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注意】协议管辖排除普通管辖和特别管辖,但不能违背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共同管辖

“立案在先”原则(原告先后向有管辖权的多地法院起诉)

编辑推荐:2017初级会计职称无纸化模拟考场 | 如何提高做题正确率? | 教你90分钟拿下初级会计职称

 讲师指导:2017初级会计临考速成班—考前再送30分纯干货,立即抢购>>!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