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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行政复议程序

来源:233网校 2017年4月19日
导读: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还剩下不到一个月的时间,233网校整理了2017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高频考点“《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行政复议程序”,帮助大家最好冲刺提分。初级会计职称刷题冲刺>>!

233网校为各位备考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友们提供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高频考点《经济法基础》考点:行政复议程序。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高频考点——经济纠纷行政复议程序

程序

内容

申请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书面、“口头”申请均可

复议机关

一个爹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政府(非省级)

俩爹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如地税)

没爹

省级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如国家税务总局)

【注意1】参加人不包括复议机关
【注意2】不收费
【注意3】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有特殊情形)

复议决定

(1)采用书面审查(不开庭)
(2)举证责任倒置(由“被申请人”承担)
(3)答复时间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可以延长,延长期最多不超过“30日”
(4)决定种类:维持;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5)复议决定书“送达”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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