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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劳动合同订立

来源:233网校 2017年4月20日
导读: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还剩下不到一个月的时间,233网校整理了2017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高频考点“《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劳动合同的订立”,帮助大家最好冲刺提分。初级会计职称刷题冲刺>>!

233网校为各位备考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友们提供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高频考点《经济法基础》考点:劳动合同的订立。

经济法基础第二章高频考点——劳动合同的订立

订立主体

劳动者

年满16周岁
【注意】文艺、体育、特种工艺除外

用人单位

无执照亦无委托书不得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扣押证件、要求提供担保和收取财物
【注意】扣押证件和收取财物的处罚措施

建立关系

“用工之日”(不论是否签订合同及何时签订)

签订合同

形式

书面(例外:非全日制用工)

订立时间

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

不签的后果

一个月内如是劳动者原因:“终止关系”、“支付报酬”、“无补偿”

满一个月不满一年则单位违规:“支付双倍工资”、“补签合同”,此情形下劳动者不签可终止关系并要求补偿
【注意】双倍工资的支付区间

满一年则单位严重违规:“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立即补订合同”

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继续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直至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为止

非全日制用工

可订立口头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无补偿、报酬结算周期不得超过15日、可与多家订立但后订立不能影响先订立

无效合同

法定情形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后果

自始无效(劳动者付出劳动可要求报酬,造成损失可要求“有过错的一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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