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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票据行为

来源:233网校 2017年4月25日
导读: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还剩下半个月的时间,233网校整理了2017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高频考点“《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票据行为——背书、承兑、追索”,帮助大家最好冲刺提分。初级会计职称刷题冲刺>>!

233网校为各位备考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友们提供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高频考点《经济法基础》考点:票据行为——背书、承兑、追索。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高频考点——票据行为——背书、票据行为——承兑、追索

知识点、票据行为——背书


种类

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和被背书人名称
【注意】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交付,持票人自己记载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
【注意】未记载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粘单

粘单的“第一记载人”,应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背书连续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形式上)
【注意】非转让背书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

附条件

所附条件“不具票据上的效力”

部分背书

将票据金额部分转让或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限制背书

(1)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2)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

期后背书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

【注意】“条件、部分、限制、期后”,统称不得进行的背书

知识点、票据行为——承兑


适用范围

商业汇票

提示承兑

(1)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日前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注意】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受理

付款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附条件

视为“拒绝承兑”

抗辩

承兑人不得以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

知识点、追索


被追索人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注意】各类情况下被追索人的确定
(1)票据无问题,程序无问题,但承兑人无理拒付
(2)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
(3)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
(4)承兑附条件(拒绝承兑)
(5)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

追索内容

本金、利息、费用(不包括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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