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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税款、税务

来源:233网校 2017年5月2日
导读: 233网校整理了2017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高频考点“《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税款征收、税务行政复议”归纳税款征收措施、税务行政复议——必经复议。初级会计职称刷题冲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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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第七章高频考点——税款征收措施、税务行政复议——必经复议

知识点、税款征收措施


责令缴纳

前提

应税未税+有根据认为可能逃税

不缴

强制执行+责令提供担保

担保

方式

保证、抵押、质押

情形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

范围

税款;滞纳金;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保全

前提

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或无力提供担保

不适用: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单价5 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具体措施

(1)书面通知“冻结”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陷阱:冻结全部资金)
(2)“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陷阱:全部财产)

提前执行

必须符合条件,提前处理需要拍卖、变卖的,所得由税务机关保存价款,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延长

符合法定情形,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1)案情复杂,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事实
(2)被查对象不配合
(3)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可能导致税款无法追缴

强制执行

前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具体措施

(1)书面通知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注意】强制执行的金额包括滞纳金(不包括罚款)

阻止出境

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

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必经复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征税行为

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

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税款征收方式

征收税款(查账、查定、查验、定期定额)、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

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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