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预习:工伤保险特别规定 >>2018经济法基础零基础入门指导>>!
经济法基础第二章——第二节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四、工伤保险
(六)特别规定 P86
1、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2、因工致残享受伤残津贴的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
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4、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Or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而后向第三人追偿。
5、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16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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