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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二节 会计档案管理【考点详情】
(一)会计档案的概念
1.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
2.会计档案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3.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
1.归档范围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类,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2.电子会计档案
(1)电子会计档案的基本质量要求
①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②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③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⑤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⑥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2)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①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符合电子会计档案基本质量要求的,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②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符合电子会计档案基本质量要求、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三)会计档案的移交和利用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
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铛
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人的
会计档案,确保借人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a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1)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1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2)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但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3年。
(3)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五)会计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1.会计档案的鉴定
2.会计档案的销毁
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六)特殊情况下的会计档案处置
1.单位分立情况下的会计档案处置。
2.单位合并情况下的会计档案处置。
3.建设单位项目建设会计档案的交接。
4.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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