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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三节 代理记账【考点习题】
(一)审批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注意】不需审批即可从事: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
(二)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三)各自义务
委托人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受托人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3)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注意】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①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②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对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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