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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考点习题】
一、支付结算概述
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二、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包括:(1)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核准制);(2)一般存款账户(开户备案制);(3)专用存款账户;(4)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5)临时存款账户;(6)个人银行结算账户;(7)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三、票据
票掘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掘,即我国《票据法} 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
四、银行卡
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五、网上支付
网上支付是电子支付的一种形式,它是指电子交易的当事人,包括消费者、厂商和金融机构,使用电子支付手段通过网络进行的货币或资金流转。网上支付的主要方式有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
六、结算方式
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国内信用证、预付卡
七、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结算纪律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所应遵守的基本规定;《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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