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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节 票据【考点习题】
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票据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票据具有支付、汇兑、信用、结算和融资功能。
二、票据权利与责任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四)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五)票据权利时效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六)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三、票据行为
(一)出票
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票据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等。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二)背书
以背书的目的为标准,将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三)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仅适用于商业汇票。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四)保证
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
四、票据追索
票据追索适用于到期后追索和到期前追索两种情形。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五、银行汇票
(一)银行汇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二)银行汇票的出票
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三)填写实际结算金额
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
(四)银行汇票背书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五)银行汇票提示付款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六)银行汇票退款和丧失
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
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六、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种类和适用范围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结算,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记载有三种形式: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承兑汇票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不超过1年。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依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五)商业汇票的贴现
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未到期前为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票据转让行为。贴现按照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
七、银行本票
(一)本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我国,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二)银行本票的出票
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交给申请人。
(三)银行本票的付款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四)银行本票的退款和丧失
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
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八、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种类和适用范围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全国支票影像系统支持全国使用。
(二)支票的出票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本名,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并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
(三)支票付款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
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
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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