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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第四节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考点习题】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税法规定的纳税区域内的土地。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1大城市1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土地面积以平方米为计量标准。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一)下列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税收优惠的特殊规定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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