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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节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考点习题】
(1)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人员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3)审查方式
①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
②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③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2.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审查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维持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限期履行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3.行政复议决定期限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4.行政复议决定生效
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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