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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突破:​非票据结算方式

来源:233网校 2018年11月17日

2019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突破:非票据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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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汇兑  

(一)概念  

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二)汇款回单与收账通知的区别  

1.汇款回单  

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  

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2.收账通知  

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三)汇兑撤销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二、托收承付  

(一)概念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二)金额限制  

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每笔金额起点是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是1000元。  

(三)项目限制  

(1)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2)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3)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四)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  

(1)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  

(2)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所有的)向外办理托收。  

三、委托收款  

(一)概念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二)适用范围  

(1)单位和个人凭已经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2)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三)程序  

(1)表明“托收”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  

(3)付款人名称;  

(4)收款人名称;  

(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6)委托日期;  

(7)收款人签章。  

(四)付款  

(1)委托收款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委托收款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当交给付款人。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  

测试试题  

【单选题】下列关于委托收款的特征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B.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C.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D.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  

【答案】C  

【解析】以付款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以单位为付款人的,付款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多选题】下列属于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事项是()。  

A.确定的金额和付款人名称  

B.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和附寄单证张数  

C.收款人名称和收款人签章  

D.收款日期  

【答案】ABC  

【解析】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以下事项:表明“委托收款”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缺少上述任何一项记载的委托收款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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