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突破:契税
一、契税纳税人征税对象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获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这里所说的“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二、契税的计税依据
1.只有一个价格的情况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不含增值税的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无价格的情况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有两个价格的情况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其计税依据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应补交契税的情况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
三、契税的税收减免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4.因不可抗力住房灭失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5.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6.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的,就不再属于减征、免征契税范围,并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测试试题
【多选题】关于契税计税依据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B.受赠房屋的,由征收机关参照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规定计税依据
C.购入土地使用权的,以评估价格为计税依据
D.交换土地使用权的,以交换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答案】ABD
【解析】根据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因此选项C的说法错误。
【多选题】免征契税的有()。
A.国家机关承受房屋用于办公
B.纳税人承受荒山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
C.军事单位承受土地用于军事设施
D.城镇居民购买商品房用于居住
【答案】ABC
【解析】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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