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考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的内容。
民事诉讼的诉讼管辖
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1)一般地域管辖(也称普通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2)特殊地域管辖:十种情形。
(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三类: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向两个以上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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