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考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的内容。
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注意:这就是说,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强制保护。但是,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
2.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 3 年。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 20 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
(1)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 6 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或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而使已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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