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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五节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1.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法律责任(10 项)
会计人员有违反列举的 10 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5 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有权对单位并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
(5)会计人员有违反列举的 10 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5 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1)通报。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 5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
(4)会计人员,5 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
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1)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处以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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