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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1.财产租赁所得
(1)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提示】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
(2)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 20%。
(3)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每次(月)收入不足 4000 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 元为限)-800 元]×20%
②每次(月)收入在 4000 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 元为限)]×(1-20%)×20%
【提示】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2.财产转让所得
(1)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提示 1】二级市场股票买卖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 2】对个人转让自用 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 20%。
(3)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提示】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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