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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
(一)资源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和税目: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金属矿、海盐六类。
(三)税率:资源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四)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资源税以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1.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矿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2.销售数量(4 项规定)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应税产品: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额×适用的比例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应税产品: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适用的定额税率。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定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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