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中的常考知识点——票据权利,搭配习题对知识点进行理解,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快学起来吧!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常考知识点:票据权利
知识考点: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注意: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不是可选择的,而是有法定顺序的,即只有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才能行使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权利(主权利)。
追索权:第二顺序权利(从权利)。
(三)票据权利的取得
1.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①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②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四)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方法通常包括“按期提示”和“依法证明”两种。
(五)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2.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 12 日内没有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 13 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3.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90 日。
配套习题:
【单选题】张某因采购货物签发一张票据给王某,胡某从王某出窃取该票据,陈某明知胡某系窃取所得但仍受让该票据,并将其赠与不知情的黄某,下列取得票据的当事人中,享有票据权利的是( )。
A.王某
B. 胡某
C. 陈某
D. 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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