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中的常考知识点——票据责任,搭配习题对知识点进行理解,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快学起来吧!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常考知识点:票据责任
知识考点:
1.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实务中,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
一是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二是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三是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四是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2.提示付款。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的票据,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自到期日起 10 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3.付款人付款。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4.拒绝付款。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这就是所谓的票据“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但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当然,若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5.获得付款。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票据上签收,并将票据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票据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6.票据责任解除。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配套习题:
【单选题】张某因采购货物签发一张票据给王某,胡某从王某出窃取该票据,陈某明知胡某系窃取所得但仍受让该票据,并将其赠与不知情的黄某,下列取得票据的当事人中,享有票据权利的是( )。
A.王某
B.胡某
C.陈某
D.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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