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中的常考知识点——契税,搭配习题对知识点进行理解,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快学起来吧!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常考知识点:契税
知识考点:
(一)契税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1.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承受方(买方)缴纳契税,转让方(卖方)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
2.征税范围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二)契税计税依据
1.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交换
(1)交换价格不相等的,价差作为计税依据,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2)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三)契税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并实行 3%~5%的幅度税率。
2.应纳税额=计税依据×比例税率(3%~5%)。
(四)契税的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五)契税征收管理
1.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契税纳税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配套习题:
【单选题】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契税纳税人的是()。
A.出售房屋的个人
B.受赠土地使用权的企业
C.购买房屋的个人
D.受让土地使用权的企业
【多选题】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契税征税范围的有()。
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B.房屋交换
C.土地使用权赠与
D.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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