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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常考知识点: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及税收优惠

来源:233网校 2019年8月18日

以下为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中的常考知识点——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及税收优惠,搭配习题对知识点进行理解,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快学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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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常考知识点: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及税收优惠

知识考点: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增值额:增值额=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

计算增值率: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确定税率:根据计算的增值率查找税率

计算税额: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二、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增值税。

4.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配套习题:

【单选题】甲公司开发一项房地产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1000万元,发生开发成本 6000 万元,发生开发费用 2000万元,其中利息支出900万元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贷款利息证明。已知,当地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扣除比例10%。甲公司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 )万元。

A.2000-900=1100

B.6000×10%=600

C.2000×10%=200

D. (1000+6000)×10%=700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

【多选题】根据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免于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有( )。

A.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

B.纳税人建造高级公寓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

C.企事业单位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

D.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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