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的分值在8分上下波动,在学习的过程中,对于那些理所当然的套话,和一些比较虚的空话,不用记,看一眼就过。第一遍复习在教材上打个 √。对于一些没有规律、没有理由的“硬性规定”,建议平时梳理清楚、临考前临阵磨枪(比如违法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出题人预计是学法律的,所以会从法律角度命题,而不是从会计角度。细节的会计问题不需要纠结。
1、会计法的适用范围(普遍适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必须依照《会计法》办理。
2、会计核算基本要求(尤为关注以下两点):①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②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3、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4、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5、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or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6、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①企业负责人和②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③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④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7、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1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3 年。
8、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9、会计档案保管年限为30年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10、会计档案保管年限为永久的: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11、《会计法》规定,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督、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12、不相容职务包括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业务经办与稽核检查、授权批准与监督检查等。
13、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14、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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