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每年的分值大约为12分,知识点较多,且容易记混,大家在学习的过程中要善于对比、总结。本篇文章内容较多,建议收藏,慢慢记忆。
1、票据的伪造: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者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签章);票据的变造: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剪接、挖补、覆盖、涂改)。
2、不得更改:收款人名称、出票金额、出票日期。
3、基本存款账户: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
4、一般存款账户: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5、专用存款账户: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注意】关于专用存款账户现金存、取的问题:
(1)单位银行卡账户:不能存、取 ;
(2)投资资金:不能取;
(3)不动产资金:经批准支取;
(4)日常生活保障资金:可以收付、现金支取;
(5)①收入汇缴:只收不付;②业务支出:只付不收
该部分内容虽然杂,但基本听一遍MR.H的课,就能牢牢掌握。银行结算账户>>
6、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办理转账、提取现金。
7、临时存款账户: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8、票据的特征(只列举了部分):①文义证券:一切票据权利义务必须严格依票据记载的文义而定,文义之外的任何理由、事项均不得作为根据,哪怕文义有错;②无因证券。
9、票据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基本)
(1)汇票:出票人①银行汇票:出票银行;②商业汇票: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付款人①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②商业承兑汇票:银行外的承兑人。
(2)支票:出票人指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付款人指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3)本票: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出票银行。
10、不存在承兑人的票据:银行汇票、本票、支票。
11、付款请求权的权利主体是①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②最后的被背书人。
12、票据追索权的权利主体有①票据记载的收款人、②最后被背书人,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③保证人、④背书人。
13、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14、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15、挂失止付适用对象: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②支票、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16、失票人应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向票据支付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17、付款请求权时效-口诀:( )大家还记得是什么吗?奉上口诀>>
18、提示付款:
19、背书未记载日期,视为票据到期日前背书;背书转让时必须记载背书人名称。
20、不得进行的背书:
(1)条件背书:背书不得附有条件。否则,所附条件无效。
(2)部分背书: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属于无效背书。
(3)限制背书: ①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②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的。
(4)期后背书: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
21、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2、提示承兑:①出票后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23、承兑不得附有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
24、下列不得成为票据保证人:①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经组织贷款除外);②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③社会团体;④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法人书面授权除外)和职能部门。
25、未记载“被保证人”的推定为承兑人或出票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推定为出票日期。
26、保证不得附有条件,否则该条件无效,但保证仍然有效。
27、我国信用证为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28、信用证用于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29、信用证的通知行可由开证申请人指定,如开证申请人没有指定,开证行有权指定通知行。
30、若受益人提交了相符单据或开证行已发出付款承诺,即使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及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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