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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第二章 第二节 会计核算与监督
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会计档案管理
二、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档案的概念: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注意】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不属于。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
①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1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
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3 年。
③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注意】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
保管期限:
1、30年:
(1)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总账、明细账、日记账
(3)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2、永久:
(1)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2)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3)年度财务报告
(4)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鉴定和销毁:
(1)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2)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or盖章。
(3)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4)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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