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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第三章 第三节 票据
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票据行为
三、票据行为
(一)出票
概念: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的基本要求:出票人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资金来源可靠。
出票的记载事项:
(1)必要记载事项:若无,则票据行为无效;
(2)相对记载事项:若无,则依法律的规定;
(3)任意记载事项:若无,不影响票据效力。
(二)背书
(三)承兑: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程序:
其中:
(1)提示承兑:①出票后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注意】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1)承兑效力:不得附有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承兑后就承担到期付款责任。
(四)保证
1、下列不得成为票据保证人: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经组织贷款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法人书面授权除外)和职能部门。
2、未记载“被保证人”的,推定承兑人或出票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推定出票日期。
3、不得附有条件,否则该条件无效,但保证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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