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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第四章 第二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视同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与税率
二、视同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一)视同销售货物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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