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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第五章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部分 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基本规定
(1)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注意和企业所得税的区别)
个人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2)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2、扣除项目及标准
(1)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
(3)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2%、14%、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
(5)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6)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三新)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可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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