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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房产税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来源:233网校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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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第六章  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房产税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四、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1、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①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②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 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③经营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6)(2019年教材新增)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7)(2019年教材新增)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8)(2019年教材新增)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9)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征收管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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