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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与扣除

来源:233网校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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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第六章  第三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与扣除项目

二、应税收入与扣除项目

1、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2、扣除(★★★):列举不全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耕地占用税;

(2)利息符合要求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不符合要求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3)房企可加计扣除20%(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

(4)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

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5)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6)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是一种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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