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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第六章 第三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五、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1、税收优惠
(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超过的,就其全部增值额计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征收管理
东:不低于2%,中、东北:不低于1.5%,西:不低于1%。
3、纳税申报: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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