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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第六章 第七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资源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1、纳税义务人:对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资源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2、扣缴义务人
(1)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2)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3) 其他收购单位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税务机关核定。
二、税目、税率
1、税目
①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②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③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④金属矿,金属矿产品原矿或精矿。
⑤其他非金属矿,井矿盐、湖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海盐,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
2、税率:从价or从量,采取级差调节的原则
(1)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1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财税部门提出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拟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跨省煤田的适用税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三、 计税依据
1、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
(1)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2)也不包括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3)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2、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
(1)包括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2)纳税人以自产的液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3)视同销售。
四、 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减税、免税项目
(一)原油、天然气优惠政策
(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此处列举不全)
1、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地面抽采煤矿瓦斯暂不征收资源税。;
2、铁矿石资源税减按40%征收。
3、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注意减征和减按的区别)
六、征收管理
1、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
3、资源税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
4、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在原矿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6、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其纳税地点为收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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