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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第六章 第八节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一部分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一、纳税义务人和城建税税率
1、纳税义务人: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税率:7、5、1→市、县镇、其他
(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包括撤县建市)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3)其他地区为1%(包括海上油气田)
?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
二、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之和
1、出口不退,进口不征。
2、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3、纳税人被查补“两税”和被处以罚款时,也要对其未缴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补+罚)
4、“两税”得到减征或免征优惠,城建税也要同时减免征。
三、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1、税收优惠
(1)随“两税”减免而减免、退税而退税;
(2)对“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两税”附征的城建税和附加费,一律不予退(返)还;
(3)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2、征收管理:纳税环节、纳税地点随“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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