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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第六章 第八节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耕地占用税
第五部分 耕地占用税
一、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1、纳税人: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2、征收范围
(1)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2)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
二、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税率: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
2、计税依据:实际占用,一次性征收。
三、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1、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
(3)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2、减征耕地占用税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是一种补偿)
(3)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3、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非税务机关)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
(2)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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