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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1-8章归纳
第六章 小税种
2020年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Ⅰ. 纳税人 【总结】谁受益 谁纳税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由代管人or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Ⅱ. 征税范围
(1)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
【MRH提示】排除法:不包括农村
Ⅲ. 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并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
Ⅳ. 税收优惠
下列情形免征: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注意】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土地:免税单位免征
(7)各行业系统厂区外的,免征 VS 厂区内(生产、办公、生活区)要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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