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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经济法基础必背考点内容:第三章
2020年经济法基础必背考点:支票
1、种类:
(1)现金支票:印有“现金”字样,用于支取现金;
(2)转账支票:印有“转账”字样,用于转账;
(3)普通支票:未印“现金”或“转账”字样,既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
2、支票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3、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4、支票付款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5、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6、支票上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7、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单位或个人签发空头支票,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属于行政罚款)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多选题·真题】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关于支票提示付款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转账支票提示付款日期为出票日起1个月
B.出票人记载自己为收款人,提示付款不予受理
C.支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可以提示付款
D.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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