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级会计考试备考期延长,该如何复习才能通关?别担心!233初级会计网校整理提供2020年初级经济法基础必背考点内容,大家跟着一起学,坚持不懈,把经济法基础学习起来,分数提上来!同时建议下载233网校APP及时进行课后习题巩固!
2020年初级经济法基础必背考点内容:第六章
2020年经济法基础必背考点:契税
1.契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 )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承受方(买方)缴纳契税, 转让方(卖方)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
(2)征税范围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2.契税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价格差额;
(4)以划拨方式取得: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3.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比例税率。
4.契税的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有专门的用途)
(6)经外交部确认,依照我国法律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外)
(7)公租房经营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单选题·真题】
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契税征收范围的是( )
A.房屋继承
B.房屋出租
C.房屋交换
D.房屋抵押
233网校2020年初级会计考前集训打卡已经开启!只要你是2020年初级会计考生,只要你想拿下2020年初级会计证书!那就来吧,跟着大部队一起走,我们来一次全面复习!加学霸君微信号【ks233wx6】邀请进集训打卡群!
重点:2020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八章汇总| 近5年真题汇总
不懂制定学习计划?无法提炼教材考点?不妨跟随讲师学习,233网校为大家准备初级会计取证班 | 套餐班,两种不同套餐任你选择,欢迎免费试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