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通过5个考点带你拿下初级会计票据的权利和责任,建议收藏本文,临考前拿出来记一记,为冲刺60分再添一点。
★★★
考查形式: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
票据权利、票据责任为60分必看考点
种类 | 白话版概念 | 具体内涵 |
付款请求权 【只有1次】 | 找各类付款人要钱,比如找汇票中的承兑人/本票中的出票人/支票中的付款人要钱 【根据文义性来要钱】 | ①第一顺序权利【先形式】 ②权利主体【谁可以来要钱】:收款人or最后的被背书人——背书两头的人 |
票据追索权 【无数次】 | 我行使付款请求权没成功——没要到钱——找前手继续要 【要的钱包括票据金额+其他法定费用】 | 第二顺序权利(如果①不成功) 权利主体除了“背书两头的人”,还可能是代为偿债的保证人、背书人 |
补救形式 | 注意要点 |
挂失止付 | (1)适用对象: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付款人or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 |
公示催告 | (1)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制度或程序。 (2)失票人应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向票据支付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受理公示催告后,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原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要承担票据责任。 (4)公告: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
普通诉讼 | 挂失止付、公示催告都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
票据类型 | 行使对象 | 起算点 | 时效 |
商业汇票 | 出票人、承兑人 | 到期日 | 2年 |
见票即付的汇票 本票 |
出票人
|
出票日
| 2年 |
支票 | 6个月 | ||
追索权 | 前手 |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 6个月 |
再追索权 |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 3个月 |
【注意】追索权行使的前提:获得拒绝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等有关证明。
①提示付款
票据种类 | 提示承兑期限 | 提示付款期限 | |
见票即付的票据 | 无需承兑 | 出票日起1个月 | |
商业汇票 | 出票后定日付款 | 到期日前 | 到期日起10日 |
出票后定期付款 | |||
见票后定期付款 | 出票日起1个月 | ||
本票 | 无需承兑 | 出票日起2个月 | |
支票 | 无需承兑 | 出票日起10日 |
【注意】未提示付款的,承兑人或出票人的付款责任也不解除。
②付款人付款: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当日足额付款;付款时应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及提示付款人的证件。
③拒绝付款:背书不连续等事由可以抗辩;只能以与其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的事由抗辩。
④获得付款:持票人签收,并将票据交给付款人;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责任解除。
⑤相关银行责任;
⑥票据责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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