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题考点: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
(一)计算方法
征收环节 | 适用对象 | 税率形式 | 计算公式 |
生产销售 | 除了以下项目外 | 从价定率 |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
啤酒、黄酒、成品油 | 从量定额 |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 |
卷烟、白酒 | 复合计征 |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 |
自产自用 | 用于其他方面,在移送使用时纳税,且没有同类消费品价格 | 从价定率 | 应纳税额=组价×比例税率 其中组价=(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
复合计征 | 应纳税额=组价×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其中组价=(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 ||
委托加工 | 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 | 从价定率 | 应纳税额=组价×比例税率 其中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
复合计征 | 应纳税额=组价×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其中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 ||
进口环节 | 进口应税消费品 | 从价定率 | 应纳税额=组价×比例税率 其中组价=(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比例税率) |
复合计征 | 应纳税额=组价×比例税率+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其中组价=(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
(二)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一般规则】
1、从价计征: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2、从量计征:销售数量
(1)销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3、复合计征(卷烟、白酒):销售额+销售数量
(1)销售额:纳税人生产销售卷烟、白酒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销售数量:纳税人生产销售、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卷烟、白酒的销售数量、海关核定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和移送使用数量。
【特殊情形】
1、计税价格无正当理由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2、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3、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用于①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②投资入股和③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4、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纳入销售额。
5、实行从价计征的随同出售的包装物,无论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销售额。
【注意】包装物押金:
(1)非酒类:(同增值税处理)
(2)酒类(除啤酒、黄酒):均应并入销售额
6、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税基;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三)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现行消费税规定,对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①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②外购已税高档化妆品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③外购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注意】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一律不得扣除。
④外购已税鞭炮、焰火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⑤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⑥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⑦外购已税实木地板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⑧外购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⑨外购已税汽油、柴油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不包含:酒(葡萄酒例外)、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电池、涂料。外购的抵扣范围没有摩托车。
真题示例:【多选题】
关于张某拟一次性购买金额为20000元的多用途预付卡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张某可以购买4张单张金额为5000元的记名预付卡
B.张某应当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C.张某可以使用信用卡购买
D.张某可以购买20张单张金额为1000元的不记名预付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