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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渊源
1、主要渊源
形式 | 制定机关 | 位阶 | 表现 | ||
①宪法 | 全国人大 | 第一 | \ | ||
②法律 | 基本法律 | 全国人大 | 第二 | 《刑法》、《民事诉讼法》 | |
一般法律 |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 《会计法》、《公司法》、《税收征管法》 | |||
③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第三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 ||
④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1) 省级、较大市人大及人常; (2)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人常(城乡管理、环保、文化;报省级人常批准) (3)经济特区所在省、市人大及人常; (4)民族自治地方人大 | 第四 (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 \ | ||
⑤特别行政区的法 | 全国人大——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规范性法律文件 | \ | \ | ||
⑥规章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 \ | 《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 |
地方政府规章 | 省政府、较大市政府 | 第五 | |||
⑦国际条约 | 签订或加入 | \ | 不属于国内法,但具有与国内法同样拘束力 |
2、法的效力范围
(1)法的时间范围
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的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限以及对其实施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法规定生效期限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明确规定一个具体生效时间;二是规定具备何种条件后开始生效。
法的终止又称法的终止生效,是指使法的效力绝对消灭。具体来讲,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明示终止,即直接用语言文字表示法的终止时间,这种方法为现代国家所普遍采用;二是默示终止,即不用明文规定该法终止生效的时间,而是在实践中贯彻“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从而使旧法在事实上被废止。
我国法的终止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①新法取代旧法,由新法明确规定旧法废止,这是通常做法;
②有的法在完成一定的历史任务后不再适用;
③由有权的国家机关发布专门的决议、决定,废除某些法律;
④同一国家机关制定的法,虽然名称不同,在内容上旧法与新法发生冲突或相互抵触时,以新法为准,旧法中的有关条款自动终止效力。
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它是指新法对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如果适用,新法就有溯及力。我国法律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就是说原则上新法无溯及力,对行为人适用旧法,但新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适用新法。
(2)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在哪些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
以我国为例,其域内效力大致有如下两种情况:
①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②在我国局部地区有效。我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在其管辖范围内有效。
(3)法的对人效力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法的对人效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对中国公民的效力。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平等地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中国公民在国外的,仍然受中国法律的保护,也有遵守中国法律的义务。但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同,这就必然涉及中国法律与居住国法律之间的关系问题。总的原则是既要维护中国主权,也要尊重他国主权。也就是说,中国公民也要遵守居住国的法律。发生冲突时,应根据有关国际条约、惯例和两国签订的有关协定予以解决。另一方面,对外国人的效力。我国法律既保护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又依法查处其违法犯罪行为。这实际上是国家主权在法律领域的体现。凡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均应遵守中国法律。但在刑事领域,对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对于外国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我国法律均予以保护。但外国人不能享有我国公民的某些权利或承担我国公民的某些义务,如选举权,担任公职和服兵役等。
3、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方式
(1)一般原则
①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②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③新法优于旧法
④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特殊方式
①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法律之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行政法规之间——国务院;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制定机关
②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出现了冲突——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③部门规章之间发生冲突——国务院;
④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之间出现了冲突——国务院;
⑤授权制定的法规和法律之间出现了冲突——全国人大常委会。
真题示例:【判断题】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规范()
A.√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