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答题
1、中国证监会在对A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
(1)A公司于1995年5月6日由B企业、C企业等6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成立时的股本总额为82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1998年8月9日,A公司获准发行5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并于同年10月10日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此次发行完毕后,A公司的股本总额达到13200万股。
(2)1999年9月5日,B企业将所持A公司股份680万股转让给了宏达公司,从而使宏达公司持有A公司的股份达到800万股。直到同年9月15日,宏达公司未向A公司报告。
(3)1999年10月6日,A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和于同年11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决定。在如期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上,除审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外,还根据控股股东C企业的提议,临时增加了一项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议案,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A公司上市后,其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 B企业转让A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 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和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1) A公司上市后,其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
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中,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须达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A公司的股本总额为13200万股,社会公众股占股本总额的比例为37.88%,故A公司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符合法律规定。
(2) B企业转让A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
司的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B企业持有A公司股份的时间已超过了3年,故转让A公司股份符合法律规定。
(3) 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
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股东大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即可。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解析:
2、甲、乙、丙、丁均为非国有企业。1998年2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依法设立巨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巨龙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2002年2月6日,巨龙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如下三项决议:
(1)更换公司两名监事。一是由乙企业代表陈某代替丁企业代表王某;二是由公司职工代表李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徐某。
(2)决定于2002年4月发行公司债券800万元,用于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
(3)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批准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从公司2100万元公积金中提取5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的方案。3月10日,巨龙公司用公司公益金中的20万元修缮职工宿舍。3月15日,巨龙公司总经理用公司资产为其亲属提供债券担保。
问:(1) 股东会会议作出更换两名监事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2) 股东会会议作出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 股东会会议批准公司公积金转为资本方案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4) 巨龙公司用公司公益金修缮职工宿舍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5) 巨龙公司总经理用公司资产为其亲属提供债务担保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答案:
(1)股东会会议作出由乙企业代表陈某代替丁企业代表王某出任公司监事的决议符合我
国《公司法》的规定,而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李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徐某担任公司监事的决议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中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2)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能发行公司债券,巨龙公司由四个非国有企业投资设立,不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
(3)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公司可以将公积金的一部分转为资本,但法定公积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4)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依法提取的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5)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解析:
3、某市甲、乙、丙三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公司。甲、乙、丙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光华实业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其中甲出资7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50万元(其中以一非专利技术出资折价36万元);委托甲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名称、出资方式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甲经与乙、丙商妥后均予以纠正。1994年10月10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甲颁发了于当日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为"光华××××公司"(以下简称光华公司)。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并于同年10月25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1998年5月,经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50万元以公司财务人员王某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1998年10月,光华公司发生严重财务危机,为此,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并一致通过,决定公司解散。
要求:(1)甲.乙、丙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关于公司名称、出资方式的约定为什么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2)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光华公司成立应当公告,甲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3)光华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是哪一天?
(4)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这种行为是否违法?如果违法,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5)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1) 关于公司名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
限责任公司"字样;关于出资方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本题中,发起人丙的出资中非专利技术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24%(36/150),超过了法定限额。
(2) 甲观点不正确。因为《公司法》没有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公告。
(3) 光华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是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或:1994年10月10日为光华公司的成立日期)
(4) 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行为违法。按照《公司
法》的规定,将公司资金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不合法。按照规定,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由股
东会作出。
解析:
1、中国证监会在对A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
(1)A公司于1995年5月6日由B企业、C企业等6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成立时的股本总额为82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1998年8月9日,A公司获准发行5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并于同年10月10日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此次发行完毕后,A公司的股本总额达到13200万股。
(2)1999年9月5日,B企业将所持A公司股份680万股转让给了宏达公司,从而使宏达公司持有A公司的股份达到800万股。直到同年9月15日,宏达公司未向A公司报告。
(3)1999年10月6日,A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和于同年11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决定。在如期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上,除审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外,还根据控股股东C企业的提议,临时增加了一项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议案,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A公司上市后,其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 B企业转让A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 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和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1) A公司上市后,其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
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中,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须达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A公司的股本总额为13200万股,社会公众股占股本总额的比例为37.88%,故A公司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符合法律规定。
(2) B企业转让A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
司的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B企业持有A公司股份的时间已超过了3年,故转让A公司股份符合法律规定。
(3) 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
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股东大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即可。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解析:
2、甲、乙、丙、丁均为非国有企业。1998年2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依法设立巨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巨龙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2002年2月6日,巨龙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如下三项决议:
(1)更换公司两名监事。一是由乙企业代表陈某代替丁企业代表王某;二是由公司职工代表李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徐某。
(2)决定于2002年4月发行公司债券800万元,用于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
(3)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批准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从公司2100万元公积金中提取5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的方案。3月10日,巨龙公司用公司公益金中的20万元修缮职工宿舍。3月15日,巨龙公司总经理用公司资产为其亲属提供债券担保。
问:(1) 股东会会议作出更换两名监事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2) 股东会会议作出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 股东会会议批准公司公积金转为资本方案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4) 巨龙公司用公司公益金修缮职工宿舍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5) 巨龙公司总经理用公司资产为其亲属提供债务担保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答案:
(1)股东会会议作出由乙企业代表陈某代替丁企业代表王某出任公司监事的决议符合我
国《公司法》的规定,而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李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徐某担任公司监事的决议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中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2)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能发行公司债券,巨龙公司由四个非国有企业投资设立,不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
(3)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公司可以将公积金的一部分转为资本,但法定公积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4)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依法提取的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5)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解析:
3、某市甲、乙、丙三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公司。甲、乙、丙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光华实业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其中甲出资7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50万元(其中以一非专利技术出资折价36万元);委托甲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名称、出资方式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甲经与乙、丙商妥后均予以纠正。1994年10月10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甲颁发了于当日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为"光华××××公司"(以下简称光华公司)。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并于同年10月25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1998年5月,经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50万元以公司财务人员王某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1998年10月,光华公司发生严重财务危机,为此,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并一致通过,决定公司解散。
要求:(1)甲.乙、丙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关于公司名称、出资方式的约定为什么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2)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光华公司成立应当公告,甲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3)光华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是哪一天?
(4)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这种行为是否违法?如果违法,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5)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1) 关于公司名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
限责任公司"字样;关于出资方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本题中,发起人丙的出资中非专利技术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24%(36/150),超过了法定限额。
(2) 甲观点不正确。因为《公司法》没有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公告。
(3) 光华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是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或:1994年10月10日为光华公司的成立日期)
(4) 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行为违法。按照《公司
法》的规定,将公司资金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不合法。按照规定,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由股
东会作出。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