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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发票管理【考点习题】
一、发票的类型和适用范围
(一)发票类型
(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3)其他发票
(二)适用范围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①增值税专用发票、②增值税普通发票、③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④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or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2017年1月1日起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分为两种规格。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重点在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中推广。纳税人可依法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4)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5)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6)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7)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发票的开具和利用
(一)发票的开具
(1)【收款方开具发票】
①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2)【付款方开具发票】的特殊情形:
①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②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①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③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二)发票的使用
①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故意)
③拆本使用发票;
④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⑤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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