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型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
卷1 | 卷2 | |||
单项选择题 | 3题 4.5分 | 1题 1.5分 | 3题4.5分 | 3题4.5分 |
多选选择题 | 3题 6分 | 1题 2分 | 1题2分 | 2题4分 |
判断题 | 2题 2分 | 2题2分 | 1题1分 | 1题1分 |
不定项选择题 | —— | 4题8分 | 4题8分 | 4题8分 |
第三节 票据 (第三节是第三章的重点)
1、【易错】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收款人,而汇票(商业汇票)和支票则是三者皆有(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2、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分类——此表由MR.H整理
种类 | 概念 | 具体内容 |
付款请求权【强】
| 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 1、性质:第一顺序权利 2、权利主体:①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②最后的被背书人(即持票人) 【总结】背书的两头 3、担负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
票据追索权【强】 | 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or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 1、性质:第二顺序权利 2、权利主体:①票据记载的收款人、②最后被背书人,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③保证人、④背书人 |
3、票据权利丧失补救——挂失止付的适用对象: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②支票;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注意】此非必经措施,最终都需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4、票据权利时效(票据权利时效期间不是提示付款期间)
票据类型 | 行使对象 | 起算点 | 时效 |
商业汇票 | 出票人、承兑人 | 到期日 | 2年 |
见票即付的汇票 本票 |
出票人
|
出票日
| 2年 |
支票 | 6个月 | ||
追索权 |
前手 |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 6个月 |
再追索权 |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 3个月 |
5、提示付款
票据种类 | 提示承兑期限 | 提示付款期限 | |
见票即付的票据 | 无需承兑 | 出票日起1个月 | |
商业汇票 | 出票后定日付款 | 到期日前 | 到期日起10日 |
出票后定期付款 | |||
见票后定期付款 | 出票日起1个月 | ||
本票 | 无需承兑 | 出票日起2个月 | |
支票 | 无需承兑 | 出票日起10日 |
【注意】未提示付款的,承兑人或出票人的付款责任也不解除
6、不得背书的情形
不得进行的背书 | (1)条件背书:背书不得附有条件。否则,所附条件无效。 |
(2)部分背书: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属于无效背书。 | |
(3)限制背书: ①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②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的:谁写谁免责(对间接后手) | |
(4)期后背书: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 |
7、承兑效力:不得附有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
8、下列不得成为票据保证人:
(1)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经组织贷款除外);
(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3)社会团体;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法人书面授权除外)和职能部门。
9、对于未记载相关票据行为日期的推定:
①未记载背书日期——票据到期日前
②未记载承兑日期——收到之日起3日内最后一日
③未记载保证日期——出票日期
10、追索方式:
① 可以不按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
②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or全体行使;
③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or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行使。
11、行使追索权: 要提供被拒绝承兑or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12、银行汇票背书: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不得背书转让。
13、贴现利息的计算:
①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汇票到期日止。
②实付贴现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
【注意】贴现利息=票面金额×年贴现率/360×贴现期(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
③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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